催告书
陈色磷(44152219571218****)
你未按期履行我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陆城办(自然))罚决〔2023〕52号第一项、第二项内容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催告,因通过直接送达、邮寄送达无法向你送达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》,现依法公告送达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《催告书》内容如下:
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陆城办(自然)罚决〔2023〕52号的第一项、第二项处罚事项。
1.将非法占用的46.20平方米土地退还军潭村委会鲤鱼潭村小组集体;
2.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6.20平方米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。
如你逾期仍不履行的,本单位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如你对此有异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有关规定,可在10日内向本单位进行陈述和申辩。
特此公告
陆丰市城东街道办事处
2024年7月24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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